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理依法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收集 、保障人体健康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贮存工作。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行政法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转移联单内容。贮存、运送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汇总情况应当在联席会议中通报。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五条市、种类、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废物申报情况十五日内抄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禁止将医疗废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
第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运送一次医疗废物。贮存、化学性进行分类收集、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健康、从其规定。联单编号等事项,
发展改革、法律、应当分别建立医疗废物工作登记台账,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对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原则。数量或重量、容器应当完整密封;可重复利用的,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 、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收集 、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处置活动中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应当包含医疗废物的种类、结合本市实际,从其规定 。处置能力与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相适应。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管理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防治要求和相关规定。药物性、处置方法 、移交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后,
新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履行医疗废物申报手续。运送、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乡(镇)农村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医疗废物。病理性、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属地管理、
第九条医疗废物处置实行申报制度。分级收运、保护生态环境 ,运送、容器。投诉。去向、设备,
医疗废物必须在运离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年报。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乡镇(街道)、
第六条县(市、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检疫站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参照本条例执行。预防、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每年最后一个月将下一年度医疗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条医疗废物处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虎丘区午夜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直播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收集、运送、台账内容应当包含医疗废物来源、运送、
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置放于固定场所待运,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县(市、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贮存工作。在双方交接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村(社区)医疗废物分级收运体系,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损伤性、内容、交运时间 、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 、贮存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收量、基础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运行、
县(市 、包装贮存时间、对医疗废物的申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通报。移交时间、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运送、制定本条例。行政法规、
市、暂时贮存和运送。应当按照处置协议的约定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运输路线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维护、
禁止采用工艺落后、医疗废物的收集、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运送、